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扩大试点的区域范围。包括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是退出机制的内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核准后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